自治区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管理文件 > 自治区 > 正文

桂财采〔2013〕30号关于2014-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厅 作者: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9日 点击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 厅 文 件

桂财采〔2013〕30号

关于2014-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9号)的有关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014-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供应商。现就2014-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分类、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分类

1.木制综合家具类:包括木制班台、会议桌、柜、茶几类,工作位类,椅类,沙发类,屏风类,其他木制综合家具。

2.钢制综合家具类:包括文件柜类,档案柜类、书架类,保密柜类,密集柜,其他钢制综合家具。

3.钢木及教学家具类:包括教室桌椅类,计算机桌椅类,阅览室桌椅类,餐厅桌椅类,柜类,板式公寓家具类。

(二)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适用范围

凡列入小额办公家具品目目录内,单次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可实行定点供货。

(三)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效期限

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效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信息查阅方法

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投标时选取一批典型产品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中标后其投标的技术参数、价格等将在网上进行公示(投标人协议期因物价上涨原因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公示新价格标准),2014—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采购信息、中标供应商、公示信息及平均优惠率等信息可以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www.gxzfcg.gov.cn)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

三、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计划的申报及审批

采购人根据业务需要,在实施小额办公家具采购时,应比较定点供应商中的公示价、市场价、合同价,比较不同定点供应商的服务以及采购量等因素,与多家定点供应商进行谈判,多家比较后选择性价比更优的定点供应商,谈判后通过广西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申报政府采购集中协议采购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批复后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管理

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双方必须依照经审批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按不低于中标优惠率优惠后价格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签定供货合同,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和违约处理

(一)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投标时选取一批典型产品进行投标报价,对中标供应商其投标的技术参数、价格等在网上进行公示(中标人协议期因物价上涨原因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公示新价格标准),公示的中标定点供应商典型产品技术参数、价格将作为协议期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提供产品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若发现采购人在购所公示列表中的产品价格高于公示价格的或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将被视为违约,对该定点供应商进行通报,同时自治区财政厅还将停止该定点供应商供货资格,并取消其参加下一期自治区本级家具定点采购投标的资格。

(二)在协议有效期内,监督检查发现有定点供应商供货优惠后的价格高于该定点供应商对外零售的市场价格、不按要求和承诺提供相关的服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不按承诺的供货时间供货、串通订立虚假政府采购合同、抬高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等行为,将被视为违约,对该定点供应商进行通报,同时自治区财政厅还将停止该定点供应商供货资格,并取消其参加下一期自治区本级家具定点采购投标的资格。

(三)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现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定点采购供货资格。

1.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遭采购人投诉的;

2.擅自抬高货物的市场价或未按中标价格优惠率给予优惠的;

3.未能及时或按指定地点供货的;

4.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的;

5.不按规定向采购人开具正式销售发票的;

6.销售现场没有按照投标文件要求进行产品摆放和价格未明码标价的;

7.向采购人提供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弄虚作假,不积极配合自治区财政厅或自治区采购中心在履行监督过程中的各项合理要求,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9.因违法违规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

10.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强对小额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采购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771—5336893)反映。

附件:2014-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及优惠率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 厅 文 件

桂财采〔2013〕30号

关于2014-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9号)的有关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014-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供应商。现就2014-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分类、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分类

1.木制综合家具类:包括木制班台、会议桌、柜、茶几类,工作位类,椅类,沙发类,屏风类,其他木制综合家具。

2.钢制综合家具类:包括文件柜类,档案柜类、书架类,保密柜类,密集柜,其他钢制综合家具。

3.钢木及教学家具类:包括教室桌椅类,计算机桌椅类,阅览室桌椅类,餐厅桌椅类,柜类,板式公寓家具类。

(二)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适用范围

凡列入小额办公家具品目目录内,单次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可实行定点供货。

(三)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效期限

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效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信息查阅方法

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投标时选取一批典型产品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中标后其投标的技术参数、价格等将在网上进行公示(投标人协议期因物价上涨原因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公示新价格标准),2014—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采购信息、中标供应商、公示信息及平均优惠率等信息可以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www.gxzfcg.gov.cn)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

三、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计划的申报及审批

采购人根据业务需要,在实施小额办公家具采购时,应比较定点供应商中的公示价、市场价、合同价,比较不同定点供应商的服务以及采购量等因素,与多家定点供应商进行谈判,多家比较后选择性价比更优的定点供应商,谈判后通过广西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申报政府采购集中协议采购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核批复后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管理

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双方必须依照经审批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按不低于中标优惠率优惠后价格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签定供货合同,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和违约处理

(一)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投标时选取一批典型产品进行投标报价,对中标供应商其投标的技术参数、价格等在网上进行公示(中标人协议期因物价上涨原因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公示新价格标准),公示的中标定点供应商典型产品技术参数、价格将作为协议期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提供产品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若发现采购人在购所公示列表中的产品价格高于公示价格的或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将被视为违约,对该定点供应商进行通报,同时自治区财政厅还将停止该定点供应商供货资格,并取消其参加下一期自治区本级家具定点采购投标的资格。

(二)在协议有效期内,监督检查发现有定点供应商供货优惠后的价格高于该定点供应商对外零售的市场价格、不按要求和承诺提供相关的服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不按承诺的供货时间供货、串通订立虚假政府采购合同、抬高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等行为,将被视为违约,对该定点供应商进行通报,同时自治区财政厅还将停止该定点供应商供货资格,并取消其参加下一期自治区本级家具定点采购投标的资格。

(三)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现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定点采购供货资格。

1.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遭采购人投诉的;

2.擅自抬高货物的市场价或未按中标价格优惠率给予优惠的;

3.未能及时或按指定地点供货的;

4.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的;

5.不按规定向采购人开具正式销售发票的;

6.销售现场没有按照投标文件要求进行产品摆放和价格未明码标价的;

7.向采购人提供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弄虚作假,不积极配合自治区财政厅或自治区采购中心在履行监督过程中的各项合理要求,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9.因违法违规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

10.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强对小额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采购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771—5336893)反映。

附件:2014-2015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及优惠率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2月31日

更多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