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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采〔2015〕36号关于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5日 点击数:

桂财采〔2015〕36号《关于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

桂财采〔2015〕36号

关于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3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上一期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的基础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确定了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的定点保险公司。现将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定点保险的适用范围

(一)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各类公务车辆(含驻邕以外的单位)的保险服务均实行统一定点保险。

(二)定点保险的险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二、定点保险公司中标结果及其保费优惠率

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及其保费优惠率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自主核保系数:0.85,渠道系数:0.85。

(二)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主核保系数:0.85,渠道系数:0.85。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主核保系数:0.85,渠道系数:0.85。

(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主核保系数:0.85,渠道系数:0.85。

(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主核保系数:0.85,渠道系数:0.85。

(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主核保系数:0.85,渠道系数:0.85。

(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自主核保系数:0.85,渠道系数:0.85。

(八)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主核保系数:0.85,渠道系数:0.85。

(九)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主核保系数:0.85,渠道系数:0.85。

(十)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主核保系数:0.85,渠道系数:0.85。

根据商业车险保费改革方案,商业险保费计算公式为:(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NCD因子×自主核保系数×渠道系数×交通违法系数。其中纯风险保费、NCD因子和交通违法系数按照国家保险监督监管理委员会规定执行,各投标人一致收费;自主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按各中标人上述优惠幅度执行。

三、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限

本期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为一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采购人新购、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需要投保的公务车辆,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必须到上述定点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四、办理定点保险服务的程序及要求

(一)保险公司的确定。

采购人在2016年度定点保险有效期内购买本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时,必须在上述十家定点保险公司中选择作为本单位所有公务车辆购买保险服务的公司,并按规定直接签订车辆保险合同。采购人已将公务车辆保险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时应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二)保险费用的结算。

保险费用由采购人按车辆保险合同与定点保险公司以非现金方式自行结算。

(三)保险车辆定损、维修等理赔服务。

如保险车辆出险,采购人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由定点保险公司通知其分支机构或项目理赔服务小组专员按照定点保险公司承诺的服务条款,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四)合同备案及统计报表的报送。

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各定点保险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保险统计情况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同时报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五、定点保险的权益保护

(一)各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定点保险公司承诺的优惠率和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采购人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保险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定点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以及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请客送礼、给回扣等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六、违规处理

(一)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定点保险公司或采购人有下列违约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策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定点保险公司不按有关规定收取保费和不按承诺的条款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2.定点保险公司不按定点保险采购要求报送有关资料,或被发现提供内容虚假的;

3.采购人与定点保险公司串通订立虚假政府采购合同的;抬高价格,降低服务的;串通不在规定的定点维修厂维修;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并取消其定点保险的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业务。

(二)各采购人在定点保险机构及规定的险种范围之外购买公务车辆保险服务的,属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条例规定实施采购,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保险费用。

非定点保险机构不得在本文件规定的定点保险服务有效期内承保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如发现非定点保险机构在2016年度定点保险有效期内非法承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一、二、三级预算单位),财政厅将在下一期对该保险机构参与定点采购保险招标时作为下一期的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评判扣分的依据之一,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业务。

(三)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不定期地向采购人征求各定点保险公司的履约及服务情况,并作为下一期的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评判的依据之一。

七、其他事项

(一)各采购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映,联系电话:0771-5331810。

(二)区直一级预算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2月29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中标供应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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