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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采〔2017〕12号 关于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备网上商城供货采购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9日 点击数:

桂财采〔2017〕12号

关于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备网上商城供货采购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实行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6〕6号)的要求,我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备网上商城供货的供应商及供货代理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公和电器设备网上商城供货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中标品目、品牌及中标价格优惠率

本次办公和电器设备网上商城供货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中标的品目、品牌及中标价格优惠率等(见附件1),采购单位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gxzfcg.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gxgp.gov.cn)查阅,详细了解各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中标品目、中标品牌、价格优惠率等信息。如中标供应商产品更新换代、停产或价格优惠率等信息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网站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网上商城供应商必须在每月15日内对自己授权品牌的商品进行报价或产品信息更新操作,如在15日内没有报价操作或更新产品信息的,则相应商品不再出现该供应商的报价,采购人也不能向该供应商采购,直到供应商再次对该商品进行更新报价,对中标代理品牌网上商城供应商可发布商品,各供应商应按规定要求定期对产品信息进行更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精神,采购单位还可以购买市场上除广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外同品牌同型号商品价格低于网上商城优惠后价格的商品,采购时应当保留从市场供应商购买该品牌型号商品价格截图和网上商城网站下载的同品牌同型号商品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广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购买时点政府采购优惠后价格的材料。采购单位从市场供应商直接购买商品售后和出现问题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

二、办公和电器设备网上商城供货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本次办公和电器设备网上商城供货采购的具体品目。

1、台式计算机;2、一体机计算机;3、笔记本计算机;4、服务器;5、路由器;6、交换机;7、磁盘阵列;8、防火墙;9、移动存储设备;10、打印机;11、投影仪及幕布;12、扫描仪;13、刻录机;14、显示器;15、摄影照相器材;16、多功能一体机;17、复印机;18、速印机;19、传真机;20、碎纸机;21、正版软件;22、电源及配套产品;23、电视机;24、电话机;25、空调机;26、电冰箱。

网上商城采购中涉及纳入批量集中采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A4激光打印机)、空调机这4类商品必须先按批量集中采购的要求实施采购,除出现特殊情况,批量集中采购不能满足需求时,在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必须附特殊情况采购说明并经备案后,才能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二)本次办公和电器设备网上商城供货采购的采购限额标准。

网上商城采购方式分为:网上直购、网上竞价、电子反拍。

采购单位在以下采购限额标准内采购网上商城供货范围的办公和电器设备,可通过网上商城实施采购。

(1)网上直购采购限额标准:一次采购单个品目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

(2)网上竞价采购限额标准:一次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区直垂直管理部门40万元(不含40万元)以下)。

(3)电子反拍采购限额标准:一次采购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20万元(不含120万元)以下。

(三)本期办公和电器设备网上商城供货采购的有效期限。

本次网上商城供货采购的有效期为下文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三、办公和电器设备网上商城供货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单位采购纳入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的项目应编报网上商城采购计划。编制网上商城采购计划前,采购单位应先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gxzfcg.gov.cn/)网上商城采购系统商品库了解相关信息或到市场、实体店、商场了解商品行情。

(二)采购单位登录“广西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编报网上商城采购计划(在系统中采购组织形式选择:网上商城)上报备案后执行。

对纳入批量集中采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A4激光打印机)、空调机4类商品,确因特殊情况需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应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附特殊情况采购说明并经备案后执行。

(三)采购单位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网上商城采购系统,按网上商城采购系统操作流程,下单实施采购。

采购单位采用电子反拍采购商品的,应详细列明商品的技术参数以及服务等采购需求,只能提出产品需求,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在库供应商凡符合资格条件的均可参与竞拍,以满足需求且报价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

(四)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合同签订。采购单位通过网上商城的采购项目,双方在网上商城采购系统签订电子合同并打印生成书面合同,在系统内将电子合同提交备案,备案的电子合同内容必须与书面合同内容一致。采购单位及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超越合同以外的其他要求。

(五)采购单位应依照合同条款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时应认真填写验收单。采购单位验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采购资金时间,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采购单位不落实资金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造成无法支付资金的由采购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六)采购单位应对实施网上商城采购进行评价反馈。采购单位对网上商城采购履约等进行情况评价,包括商家提供商品质量、售后服务、按时供货等信用情况进行评分。

四、建立网上商城供货采购评价反馈机制

采购单位在实施网上商城供货采购过程中发现网上商城供应商不按合同执行,延期供货、产品质量、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的,请采购单位务必填写《网上商城供货采购商品评价意见表》(见附件2,不填写视同无意见),并加盖采购部门公章书面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映(电子邮箱gxzfcgc@163.com),传真:0771—5331544。

网上商城供应商发现采购单位不执行采购计划、拒绝验货、拖延付款等履约等问题,请网上商城供应商填写《网上商城供货采购商品评价意见表》(见附件3,不填写视同无意见),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书面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映(电子邮箱gxzfcgc@163.com),传真:0771—5331544。

五、办公和电器设备网上商城供货采购的违约处理

在网上商城供货执行过程中,网上商城供应商或采购单位有下列违约行为的,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网上商城供应商不能按政府采购合同承诺的时间、地点供货,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等有关条款的;

(二)网上商城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网上商城供应商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价格联盟,损害采购单位利益的;

(四)网上商城供应商提供供货优惠后的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当期市场平均价格的;

(五)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代理商未按要求及时录入及定期更新产品和商品价格信息,或被发现提供内容虚假的;

(六)采购单位或采购单位经办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供货代理商串通订立虚假政府采购合同的;抬高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的;串通购买或提供“专用机型”、“特配机型”或市场淘汰的产品的。

(七)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六、办公和电器设备网上商城供货采购的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强对供应商、采购单位网上商城采购交易及履约等情况监督管理,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督促网上商城供应商对商品信息定期进行更新维护,确保商品信息真实准确。发现供应商和采购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行为,依法依规给予惩处,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二)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可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采购系统查阅和下载操作手册,如在操作执行中有疑问或建议,可及时咨询和反映。业务咨询电话:0771-5339851;技术支持:0771-5331800。

附件:1.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

备网上商城供货资格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供货代理商情况一览表

2.网上商城供货采购评价反馈意见表(采购单位使

用)

3.网上商城供货采购评价反馈意见表(供应商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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