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GXCQJY22-332南宁师范大学明秀校区培训楼主楼(不含已出租部分)公开招租项目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0日 点击数:
GXCQJY22-332南宁师范大学明秀校区培训楼主楼(不含已出租部分)公开招租项目
标的名称: GXCQJY22-332南宁师范大学明秀校区培训楼主楼(不含已出租部分)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编码: DSCQ20220F371083874 挂牌价格: 4,286,800 元/年

价格说明: 年租金

首次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2022-05-20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挂牌截止日期: 2022-06-02

一、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信息:

本次招租标的为南宁师范大学明秀校区培训楼主楼(不含已出租部分),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5号南宁师范大学明秀校区大门旁,于20111231日建成投入使用,建筑面积17786.90平方米,权属南宁师范大学所有。其中,此次公开招租的主楼(不含已出租部分)1-16层(不含负一层),面积约为10120平方米。房屋具体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明细表》。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资产招租明细表

序号

出租标的名称

出租

用途

参考面积

(㎡)

挂牌价格

(万元/年)

竞租保证金

(万元)

1

南宁师范大学明秀校区培训楼主楼(不含已出租部分)

酒店、宾馆(特定项目除外)

10120

428.68

200

备注:

1、出租期限10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

2、房屋按现状移交(含楼内遗留设施设备及其它物品)。

3、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二、资产处置方简况
资产处置方基本情况 资产处置方名称 南宁师范大学
资产处置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50000498506980D
三、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4,286,800 元/年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按标的成交月租金的60%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如弃标或未签订租赁合同,则没收竞租保证金。

3、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竞租人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企业名称必须含有“酒店/宾馆(管理或经营或投资)”字样。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企业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企业名下(所属或作为主要股东)正常存续的单体酒店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两个:(1)四星级酒店;(2)客房数在100间及以上;(3)列入地级市及以上党政会议定点场所名录(在有效期内)。

3、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任何不良诚信和经营记录(需提供征信证明),并承诺在租赁经营期间中不允许有不良诚信和经营记录者参与投资和经营。否则,学校可解除合同,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4、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能够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6、竞租人资格条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竞租人所提交的材料须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视为报名有效。
报名提交材料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交易所提供范本文件)。

2、酒店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企业名下(所属或作为主要股东)正常存续的单体酒店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两个:(1)四星级酒店;(2)客房数在100间及以上;(3)列入地级市及以上党政会议定点场所名录(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文件。

5、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任何不良诚信和经营记录的征信证明。

6、租赁经营期间中不允许有不良诚信和经营记录者参与投资和经营的承诺文件。

7、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能够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承诺文件。

8、现场勘察确认书。

9、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10、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竞租人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材料扫描上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按现状出租,竞租人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的土地属性、房产性质及其权证、现状、相关费用等情况。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标的租赁期限为10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

3、本次出租房屋作为酒店、宾馆经营使用,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关证照及手续。如无法取得相关合法证照导致不能经营或违规经营受处罚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出租方无责。

4、本次出租房屋底价为人民币428.68万元/年,该价格已包含遗留物的租用价格。(备注:本次招租房屋中属于学校的遗留物品(机器设备、家具、电子设备等)价值大约为78.98万元,原值为135.23万元。承租方须按租赁房屋内的遗留物品的评估价值分期支付租金,即每年按8万元(以10年计)的价格向出租方支付使用租金,租赁期满遗留物所有权归承租方。)

5、承租方须于房屋移交之日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装修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及水电押金10万元转入出租方账户。

6、租金按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具体交纳方式按合同规定执行。

7、前5年的年租金按成交价收取,第6-8年的年租金在中标价基础上递增2%,第9-10年的租金在第8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

8、竞租人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现场勘察确认书》,该《现场勘察确认书》需经出租方签字确认方可有效,并在报名时上传。

9、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人民币50万元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如无违约则无息退回。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20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交纳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8113001013900137793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保证事项

1.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2.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交易所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处置办法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全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它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租赁合同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现场勘察确认书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其他方式: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周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5676733368
项目报名联系人: 周先生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771-5837327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对公开挂牌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八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九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六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2.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3.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七、风险提示

 

更多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