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期间如承租人未违反《租赁合同》(附件3)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人。 2.标的用途:差别化、多元化的多类型综合体。承租人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开展经营及相关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高校管理要求及周边从事商业经营的相关规定。禁止从事下列使用经营活动: (1)禁止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2)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禁止存放、生产、销售对校园周边环境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 (4)禁止经营游戏厅、歌舞厅、机动车辆维修等项目; (5)禁止使用明火加工、生产或销售无正规包装食品; (6)禁止经营活动中会产生油烟、污水、噪音等项目; (7)禁止从事危害学校师生员工利益和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经营行为; (8)禁止经营学校认为校园及周边管理不适宜的其它项目。 如因经营上述业态或项目的,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方分两次交纳租金,每次交纳年租金的50%。承租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向出租方交纳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10万元。租赁期满无违约行为将无息退回。 5.本项目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装修改造。 6.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人身安全等。 7.承租方如须购买和办理承租标的的火灾公众责任险或财产险等保险,费用自担。 8.其他未尽事宜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