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采〔2017〕6号
关于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3号)有关规定,我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施工单位。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1.采购人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
2.定点采购限额标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含自治区本级非驻邕预算单位)建设项目批复投资概算或预算在30万元至200万元以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送变电工程施工(输变电工程)、钢结构施工、地勘和基础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项目,实行定点采购。同一预算级次单位年度预算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倡定点采购。各定点施工单位情况详见附件1。
(二)有效期限。
本期限额内工程施工定点采购中标单位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内各采购单位与定点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至2016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经过询价选择定点施工单位后,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填报政府采购计划,一并将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及上限控制价作为附件上传,经备案后实施采购。由采购人在定点施工单位中标专业内自行确定施工单位,定点施工单位按文件规定在中标专业承接业务。
(二)具体程序如下:
1.确定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前,应根据批准的投资预算、采购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性质选取相应主项资质的定点施工单位。
对于一项资质能够覆盖的同类限额内工程项目,应尽量合并为一个项目,避免多次采购,以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超出定点施工单位中标专业范围的其它限额内工程项目,如定点施工单位的辅项资质可以承接该项工程,也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2.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单位应成立项目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限额内工程项目的定点采购工作。采购小组的组成和人员由采购单位自行确定。
3.确定施工单位。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在定点施工单位范围内任选一家直接谈判确定。100万元(含)至200万元(含)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在定点施工单位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询价。采购人在经审核的上限控制价的基础上不低于中标优惠率优惠折算价格与施工单位协商,按商定后的价格与施工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切实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提倡和鼓励采购单位更多地选择和使用二、三级企业。不得以资质、业绩等排斥二、三级企业,其中授予二、三级企业业务量不得少于本单位年度累计限额内工程采购金额的三分之一。
4.备案。采购人按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与定点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和定点供应商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超越合同以外的其他要求。
三、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财政厅负责对定点施工单位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做好日常对定点施工采购项目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厅报告。在监督检查和日常监控中发现采购人、中标定点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通过加强监督,提高定点施工单位服务质量,确保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采购人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要求,监督定点施工单位的服务,对于供应商存在未按协议书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的,采购单位要及时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告,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施工单位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采购项目施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含)的限额内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填写《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单位考核表》(详见附件2),对定点施工单位履约、服务及工期、质量等情况给予评价,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地向采购单位征求各定点施工单位的履约及服务情况,并作为下一期限额内工程项目施工定点采购评判的依据之一。
(三)在定点有效期内,如定点施工单位有下列违约行为的,财政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施工业务的;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施工,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3.未按规定给予优惠或擅自提高定点施工的价格的;
4.拒绝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5.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6.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7.定点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施工专业资格的;
8.定点有效期内,擅自变更、转让、租借定点施工定点资格的;
9.不按要求报送合同或验收单等有关资料的;
10.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承揽业务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四)定点施工单位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厅停止该供应商定点采购资格并取消其下一次定点采购投标资格。
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2.中标后弃标、拒签供货协议的;
3.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价格联盟,损害采购人利益的;
5.向采购人提供的施工明显高于市场同类施工价格的;
6.不按要求和承诺提供相关服务的;
7.串通订立虚假政府采购合同的;
8.不按要求报送合同、报表等有关资料的;
9.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在执行本期施工定点采购的过程中,采购人或定点供应商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到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5331810。
附件:1.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
单位定点采购中标施工单位一览表
2.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单位
考核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