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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采〔2017〕7号 关于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9    作者:admin     点击:

桂财采〔2017〕7号

关于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3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在总结上期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的基础上,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确定了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采购人一次采购单个品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区内产单个品牌汽车在200万元以下公务用车辆的,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制度。即采购人在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范围内,按不低于中标的价格优惠率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采购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二、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品牌、价格优惠率

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品牌、价格优惠率(见附件),采购人可以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gxzfcg.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gxgp.gov.cn)查阅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价格优惠率和各项具体承诺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格式。如中标供应商产品更新换代、停产或价格优惠率调整等信息发生变动,并经财政厅审核的,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人根据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办理定编手续,按定编情况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依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直接在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范围内,按不低于中标的价格优惠率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的有关规定支付。

四、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的违约处理

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中标供应商或采购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反映。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中标供应商不能按政府采购合同承诺的供货时间供货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中标的某一型号规格汽车被另一型号规格的新产品替代(替代产品配置不能低于原型号)时,中标供应商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

(四)未能提供承诺的售后服务的;

(五)采购人或经办人与中标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政府采购合同;抬高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的;

(六)采购人不按合同规定验收和支付合同金额的;

(七)中标产品本地市场实际销售平均价低于协议供货优惠后的价格的;

(八)中标供应商以交货期不能满足要求为由提高供货价格的。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制度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采购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771-5339851)反映。

附件: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协议供货商及优惠率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