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综〔2016〕50号
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4年)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有关精神,根据当前客观实际变化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4年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进行修订,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6年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其他事项等,共6大类66款500项。本次修订主要涉及:
(一)二级目录12款(修改1款,新增10款,删除1款)。其中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中“社会工作类”修改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类”;新增的主要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旅游服务类、公共法律服务类、妇女基本公共服务类、妇女权益维护及法律援助类、公共气象服务类,社会治理服务事项公安监所类、监狱管理类、强制隔离戒毒类、社区戒毒(康复)类、城市综合执法辅助类;删除社会治理服务事项中“法律援助类”。
(二)三级目录208项(修改20项,新增187项,删除1项)。其中修改项内容涉及基本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服务类、人才服务类等;新增项内容包括社会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服务、棚户区改造入户调查服务、城乡街道环境卫生服务、公路服务事项、农产品成本调查服务、车辆租赁服务(公务出行)、土地收储中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等;删除残疾人专职干事(委员)公益岗位。
二、全区各级各部门在填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支出预算需求、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作为依据和参考。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桂政办发〔2014〕30号附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四、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6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