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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国有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6-05-09    点击:

广西师范学院国有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为顺利完成我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经学校批准,拟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我校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查和专项审计。并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服务供应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广西师范学院国有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服务采购

二、项目概况及服务要求(详见附件1)

三、投标报名资质要求

(一)投标单位资质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有效的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3.广西区内会计师事务所;

四、投标文件要求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投标价格是最终结算的价格,即包干价,已包括审计服务、人力交通、税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的所有费用);

3.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核查和审计工作计划书(包含但不限于:对服务要求的响应、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配备、工作安排计划等)。

4.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投标单位其他的相关证明材料(人员职称及执业资格文件、业绩证明合同等);

五、投标方式

1. 本次招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投标。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A4幅面,一正两副共三份)并密封,所有纸质材料必须全部加盖公章,并在信封上标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 学校对不中标单位或个人不做任何经济补偿,投标过程中所有费用自理,所有投标纸质材料一律不再退还;

3. 评标在具有合格资质的前提下,从计划书质量、报价、公司业绩、服务承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中标单位,同等条件下最低价中标(不能超过校方规定的限价20万元)。

六、投标材料递交时间

请各投标企业于2016年5月13日上午9:00-9:30,将投标文件密封交至广西师范学院鸿远楼231室,逾期不予接收。联系人:汪老师 电话:0771-3908051。

七、相关附件

1.广西师范学院国有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服务采购需求;

广西师范学院

2016年5月9日

附件1:

广西师范学院国有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服务采购需求

(一)国有资产清查目的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摸清现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分布状况、使用效率等情况,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故此开展这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服务成效必须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国有资产清查范围

本次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广西师范学院已列入学院管理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主要为固定资产,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等,具体资产清查范围是:广西师范学院明秀校区、长岗校区、五合校区3个校区涉及的所有部门,其中固定资产(除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约12万件,价值约2.5亿元;教学行政用房约20万平方米,学生宿舍面积约11.6万平方米。学校公有住房约240套。

(三)国有资产清查内容

对截止2015年12月31日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固定资产清查完成后(按直线法)补提折旧;在清查工作中对核查不符合固定资产使用条件的,按新会计制度要求归集整理,交由甲方国资办及财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等工作,对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帐实、帐物不符的情况进行原因调查并按财务制度进行处理,达到账账、账实、帐物相符,根据桂教办[2016]87号文要求,在7月5日前出具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协助国资处完成资产清查报表填报。

(四)国有资产清查基准日及完成时间

国有资产清查基准日为 2015年12月31日,完成时间:2016年7月5日前完成。

(五)国有资产清查程序

序号

工作程序

操作详细要求

一、

自查阶段

1

5月20日至6月10日

对各单位自查结果进行核查。

2

配合

甲方(广西师范学院)各部门核对时,前后任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要互相配合、认真理清资产的来源与去向、提供较准确的信息资料。

二、

核对阶段(6月10至6月有20)

1

甲方财务部向乙方(受委托方)提供固定资产明细表

甲方财务部负责导出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各大类国有资产的明细账,交乙方复核并填写国有资产信息核对表。

2

查找不相符原因

属于无账有物国有资产(盘盈国有资产):应补登记《有物无账资产明细表》由甲方资产管理人(或使用人)核实确认后,进行相关处理。对经确认盘盈的国有资产交由乙方委派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甲方按照评估值入账。

属于有账无物国有资产(盘亏国有资产):甲方资产管理部确认后应补登记《有账无物国有资产差异表》并注明已报废或毁损、转出、租用或借用、无法查明原因等原因。根据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做到账账、账实、帐物相符。

报告出具阶段

6月20日至7月5日

出具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协助国资处完成资产清查报表。

本项目采购预算:20万元。

(六)其他要求

一、审计机构资格及工作要求

审计机构资格要求

(一)审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并且必须具有有效的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投标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无效,原件备查)

2.投标人无不良记录、公司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投标时投标人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承诺书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3.所有中标人必须在南宁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构建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执业质量。

审计有关要求

(一)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中标人要统筹安排审计力量,组建精干审计组,为圆满完成审计任务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2.保证工作质量。为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审计任务,审计组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作,提高审计效率;审计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等基础性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有力,定性准确。

3.加强沟通和协调。审计中,要及时向甲方反映审计过程的重要信息和成果,及时报告审计进展情况,如实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4.审计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审计保密和廉洁工作纪律,对在审计中获得的资料和信息要严格保密,不能对外泄露,要按照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的“八不准”的规定,严肃纪律,树立良好审计形象。

(二)人员要求:

1.能够按照承诺根据每个审计项目所需的人员资质要求派出结构合理、数量适当、具备相应技术的专业人员,要求分工明确,按照项目总负责人、项目小组组长、项目小组成员的方式组织审计服务。

2.派出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服务派出人员中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人,助理人员不少于3人。(投标人投标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投入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无效,原件备查)

3.在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一年以上,并在近一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

4.具备与受聘参加的审计项目相适应的业务、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能力。

5.与检查项目或检查对象无利害关系。派出人员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能更换,如需更换须经采购人同意。

(三)时间要求:所承担的审计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时间以合同约定,审计人员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审计工作。

二、商务要求

任务完成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中标人派出审计组人员全部进驻被审计单位,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按程序拿出审计结果,提交审计报告。

服务要求

(一)中标人在审计服务中,必须按要求适时调配较强专业人员承担审计任务,要按工作量大小合理配备审计组人员,且派驻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是投标人在职工作人员。拟投入审计人员应当符合:项目成员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注:有关证书须在年审有效期限之内,超期年审或不真实的证书均无效);项目经理必须为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专业工作不少于一年(以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为准)且应熟悉学校的审计工作。(上述人员要求,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拟投入人员的证书或相关材料复印件,以及由投标人为拟投入人员缴纳的社保凭证复印件,所有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二)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中标人派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前,应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后,有针对性地编制全面、完整的审计服务工作方案提交采购人,经采购人审查同意后,严格按照审计检查方案要求开展审计检查工作,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方案确定的审计任务,不得缺项或自行调整审计任务。

(三)编制工作底稿。要求事实清楚,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附有充分、可靠、相关的证明材料,实行复制制度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制度。审计过程形成的工作底稿要复印一份给采购人留存。

(四)加强沟通与协调。审计现场结束,召开审计情况反馈会,沟通审计发现的问题,听取对问题的解释和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备案。审计过程中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审计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映审计中的重要信息和成果。

(五)审计报告必须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且经采购人同意.

(六)中标人不得将审计项目转交第三方完成。

(七)严格遵守有关审计工作规定和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审计保密和廉洁工作纪律,对在审计中获得的资料和信息要严格保密,不能对外泄露;要按照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的“八不准”的规定,严肃纪律,树立良好审计形象。

投标要求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针对本项目审计所做的审计服务工作方案、服务质量承诺、拟投入项目人员情况一览表等。

付款条件

审计服务结束,乙方提交审计报告,甲方确认审计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全部合同款。乙方自收到合同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甲方。

其他说明

一、本项目服务时间截止到2016年7月5日。

二、投标人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的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通讯费等自理,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做结算。投标人实施项目审计工作期间如出现审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损失等由投标人全部负责,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特殊要求及说明

一、报价要求:

1、计费方式:项目计费方式应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74号)的有关规定。中标人履约时必须在上述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限额范围内报价,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2、本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对上述报价要求作出承诺,并在开标一览表中报价一栏中承诺:“若我单位中标,我单位承诺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计费方式计费”。不予承诺的视为投标无效。

二、本项目选取1家投标人作为中标人。本项目报价原则为一次性报价,只有在投标人条件、报价均相同或招标方认为有需要澄清、谈判的内容时方进行谈判或二次报价。若本项目无合格投标人或投标人总数少于3家时,则该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