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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公司代理的广西师范学院2016年5月实验中心办学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GXZC2016-G1-0936-JDZB),于2016年6月27日下午18:30通过顺丰快递收到贵公司针对“广西师范学院2016年5月实验中心办学能力提升项目”G分标招标文件采购内容提出的质疑函原件,现答复如下:
问题1:G分标招标文件“讲台、边台、中央台”要求:1.▲框架:边立柱采用高级铝合金80mm×45mm“M”型立柱厚度为≥1.5mm;支架横梁采用70mm×45mm方立柱,厚度均为≥1.5mm;横梁为60mm×45mm方管,厚度均为≥1.5mm;表面均有防滑凹槽经环氧树脂静电喷涂,耐腐蚀、耐酸碱,连接件采用模具开模的PP接头,整体框架保持静态承重≥500公斤以上,满足大型仪器承重需求;2.▲提供以下部件样品:(1)立柱“M”型高级铝合金150mm×80mm×45mm方立柱一条;(2)支架横梁150mm×70mm×45mm方立柱一条;(3)横梁150mm×60mm×45mm方管一条;注:铝合金型材厚度均为≥1.5mm,中标人的投标样品由采购人进行封样保存并作为交货验收依据,为市场唯一产品。
答复1:贵公司质疑函并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只有佛山市晟辉实验家具有限公司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了解,有3家以上供应商皆满足该项目参数要求,本条款不存在市场唯一产品的情形。
问题2:G分标招标文件“通风柜”要求供应商提供柜体:采用苏州欧德利SGS或其他同档次及以上瓷白色PP板,厚度为8mm;门板的厚度为15mm。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答复2:招标文件中该项要求列举的货物品牌已注明“或其他同档次及以上”,该品牌仅供供应商参考,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所述,经核实,贵公司质疑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驳回。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