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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于2019年5月24日邮寄发出了关于餐桌及课桌椅采购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该项目的《质疑函》,经本公司审查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质疑人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提出了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经采购人同意,现答复如下:
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一览表》第10页“★8、(1)(2)(3)”以及第13页“★8”关于提供“2017年以来经省级(含)以上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第二款,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二)所定义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答复:本项目已发布更正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第二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第10页“★8、(1)(2)(3)”以及第13页“★8”做出了更改,关于 “2017年以来经省级(含)以上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更改为“2017年以来有CMA标记的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具体详见更正公告(一)。
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原则及评分标准》第30页以及第33页中样品展示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量化为客观分。
答复:本项目已发布更正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原则及评分标准》第30页以及第33页中样品展示分做出了更改,更改为:
主要从提供的主料小样(详见需求表)的样式及结构设计、厚度及外观、尺寸、做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1)(3分):小样的样式及结构设计、外观、尺寸、做工等方面符合招标要求,有明显瑕疵(表面有颗粒状,有刮痕等)。
2)(6分):小样的样式及结构设计、外观、尺寸、做工等方面符合招标要求,无明显瑕疵(表面无颗粒状,无刮痕等)。
3)(9分):小样的样式及结构设计合理、尺寸标准、外观、做工等方面完全符合招标要求,明显优于其他投标小样的。”
以上是对质疑人所提质疑的答复。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