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违规操作、弄虚作假。
二、不准私下接触厂商和投标人。
三、不准收受厂商和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准接受厂商和投标人的宴请、旅游、娱乐消费等活动。
五、不准以单位的名义向厂商和投标人索取任何好处。
六、不准透露标底或参加投标的厂商情况。
七、不准向厂商家透露已获取采购与招投标文件的其他投标
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和投
标的情况。
八、不准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九、不准透露参与评标的专家成员名单。
十、不准违反政府采购和有关采购与招投标投标方面的其他
规定。